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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借用公章签署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王怡兰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夏某以个人名义分两次向甲公司购买白酒,首次货款3120元已支付,二次货款9600元未付。2023年12月,夏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订购白酒,货款合计46400元。
甲公司送货上门时,乙公司称其对夏某使用公章订立合同的行为并不知情,故不承认合同效力,
乙公司同时表示,夏某曾借用过其公章,但不知用途。
因货款未及时支付,甲公司将夏某与乙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甲公司白酒货款9600元;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甲公司白酒货款464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双方争议点在于夏某借用乙公司的公章与甲公司订立《购货合同》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乙公司对于公章出借的行为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夏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给甲公司形成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合同项下义务由谁承担?
一、借用公章对外行使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购货合同》中有乙公司盖章和夏某签名,合同的抬头也是乙公司名称,表明夏某是以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其次,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夏某存在盗用公章等违背其意志的行为,依法可推定系乙公司系自愿在《购货合同》中加盖公章,由此签订合同的效力应及于公司。
故夏某借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应由乙公司承受。
二、《购货合同》货款应由谁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夏某的行为对甲公司形成与乙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的权利外观,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夏某有代理权,依法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亦应由乙公司承担,
故甲公司将夏某和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购货合同》约定
出卖人甲公司向买受人乙公司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甲公司已履行交付酒的义务,乙公司应按照约定及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三、乙公司能否向夏某追偿?
夏某借用乙公司公章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于出借方来说,实质上构成无权代理,借用方应对自身法律行为承担责任。故
乙公司承担了合同主体责任,有权向夏某追偿。
综上,夏某借用乙公司公章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由乙公司承受,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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