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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罪遭受了损失,被害人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份,夏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石某,此后双方交往日益加深。在交往过程中石某慌称自己认识市里某领导且关系非常好,并承诺将某小区的工程由夏某承包,夏某信以为真。此后,石某以给某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夏某钱物共计60000元,但石某并未兑现承诺,反而将钱挥霍一空。夏某向石某多次讨要无果,让石某给自己出具了借款凭据。2015年6月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石某诈骗。2015年11月石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夏某以借条为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石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夏某所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款项系被告石某诈骗原告夏某的非法所得,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且被告石某也因此获刑受罚,该纠纷不宜再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诈骗等刑事案件高发,其中,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也涉及其中,面对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如何处理?该案件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法【2013】229号)和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规定看,刑事判决中如果没有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也应当继续通过刑事途径予以弥补和解决,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理由是:一要防止出现一事二罚、重复评价现象。如果不能追缴赃款赃物或被告人不能退赔,在量刑上一般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接受从重处罚之后,又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对同一事件有重复评价之嫌。此类案件被告一般经济上比较困难,在无法追缴、退赔的情况下,再判决被告赔偿没有实际意义,这样既不利于其改造,也不利于其重返社会。二是现行民事案件对此类纠纷也没有规定具体案由,如何定性也无法可依。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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