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未盖章,能退回加盟费吗?

作者/王怡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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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慈某与A公司(系一人公司,张某系唯一股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致某书成高效练字法(规范书写楷书部分)》。该合同约定A公司授权慈某使用商号、商标等资源进行招生、宣传、培训与推广,A公司为其提供教学所需资料、培训教师、改进教材和教学方法等。加盟费用为58.5万元,慈某实际向A公司支付47万元。A公司先后向慈某发送“致某练字法课程介绍”“招商话术”等相关视频、图片。期间,慈某多次要求A公司将合同盖章并邮寄,但A公司回复称慈某原计划要做某省市场,合同对价为58.5万元,需要慈某补足款项后才能盖章。2021年8月,慈某表示不再加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2021年9月,慈某委托王怡兰律师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约并退还已支付加盟费。双方协商未果,慈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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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解除慈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致某书成高效练字法(规范书写楷书部分)》;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慈某已支付的加盟费470000元;三、张某对A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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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何为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特许人A公司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慈某使用,慈某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A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涉案合同约定慈某需补足全部款项才能生效,该条款因违法法律规定而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二、慈某能否以未利用A公司经营资源获利为由解除合同?1.A公司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因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隐瞒部分注册商标权未取得的事实,故慈某以A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致某书成高效练字法(规范书写楷书部分)》合同系慈某自愿签订的,且A公司在慈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已完全取得了相关商标的专用权,该信息披露瑕疵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慈某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2.被特许人慈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A公司抗辩称涉案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但慈某未实际使用其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或获利。此外,A公司收取慈某加盟费470000元,且2021年8月慈某已明确表示拒绝按涉案合同约定结清尾款并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结合涉案合同履行期限长达10年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慈某于合理期限内行使了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慈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张A公司返还合同加盟款470000元合理合法。三、慈某能否要求张某对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1条,“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控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其唯一股东,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张某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慈某要求张某对其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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