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专业案例
诗文展示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
13522581766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团队介绍
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专业案例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诗文展示
诗文赏析
开国元勋英模颂
抗日殉民族魂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电话
咨询热线:
13522581766
QQ
在线沟通:
微信
扫一扫关注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专业案例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夫妻感情破裂,为何起诉两次才判离?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卢某、韩某于1988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1990年3月生育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A市房屋、B市C区房屋、B市D区房屋及某牌轿车一辆。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2006年起,卢某带孩子前往A市定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22年1月,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23年3月判决不准卢某与韩某离婚。2023年8月,卢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韩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判决准予卢某与韩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A市房产归韩某所有,按揭贷款由韩某继续偿还;位于B市C区楼房、储藏室及车位和B市D区房产、储藏室及车位均归卢某所有,按揭贷款由卢某继续偿还;某牌轿车归韩某所有;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卢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96万元;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对方办理房产交付及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
一、如何理解夫妻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卢某于2022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于2022年3月判决不准卢某与韩某离婚。该判决作出后,卢某长期在A市居住,韩某长期在B省居住,双方持续分居状态。至卢某于2023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时,双方自上次判决后已分居满一年。因此,经法院审查认定,卢某与韩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卢某与韩某离婚。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涉案房屋、车辆均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据上述条款并结合卢某、韩某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婚内财产予以分割于法有据。
三.法院如何公平分配财产?
本案诉讼期间,法院需审查双方支付补偿款的能力,故要求向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韩某按期缴纳而卢某无力支付,证明韩某相对于卢某更具有支付补偿款的能力。鉴于A市房屋市值高于B市两套房屋价值之和,法院综合考量后,将A市房屋判给韩某所有,韩某向卢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共计296万元。韩某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后续执行的保证。车辆所有权经双方协商归韩某所有,韩某向卢某支付车辆折价款6万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提交信息
电话
短信
微信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