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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为防止一房多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4日,邱某与张某、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邱某购买夫妻二人名下A市B区某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成交价格140万元。购房款分四次支付:签约当天支付首款40万元;2024年6月30日交房时支付20万元;交房90天内支付30万元;过户当天支付尾款50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邱某按约向夫妻二人支付首付款40万元,后因对方以多种事由一再催促要求支付购房款,邱某遂于2024年1月27日、2024年1月28日又向张某、刘某支付购房款85000元。至此,邱某累计支付购房款48.5万元。由于该房屋系回迁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邱某担心张某、刘某进行“
一房多卖
”,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张某、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确认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刘某于2024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
二审判决:
驳回张某、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邱某与张某、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邱某与张某、刘某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邱某与张某、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取得房产证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上述条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形,该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买卖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效于法有据。
据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涉及其他不动产交易时,应审慎审查房屋是否满足转让条件。虽暂时无法办理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在缔约时进行全面审查,以规避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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