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能否主张抚养费?

父母离异后,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能否主张抚养费?

作者/张鹏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一与韩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于1998年7月22日生育了韩某花。2000年初,王某一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某离婚,经审理作出(2000)市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一与韩某某离婚,女儿韩某花随王某一生活,韩某某自1999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1999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抚养费7200元,自2001年4月1日起,每年4月1日付下年度抚养费。

2010年2月,韩某花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韩某某于2010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韩某花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韩某花独立生活之日止,限2010年4月1日被告韩某某交清原告韩某花2010年2月至3月的抚养费差额1400元,自2010年4月1日付本年度的抚养费。”此后,被告韩某某一直按照上述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实际支付至2017年3月底,自2017年4月1日起,韩某某未再向韩某花支付过抚养费。

2016年7月13日,韩某花被北京某学院录取。韩某花现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抚养费至王某独立生活时止。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韩某花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项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没有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仍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已满18周岁,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被告是否还有义务向其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该条规定,韩某花于2016年7月22日已年满18周岁,并未完全丧失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已经完成高中教育,现为某高校大学生,其现有条件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应认定韩某花已经成年且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其主张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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