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失联逃避支付,建筑工人如何维权?

作者/刘桂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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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建筑工人李某在陈某承包的某工程做瓦工,年底时,陈某与李某就工资问题达成一致,并出具结算单,确认拖欠李某工资共计147570元。之后李某多次联系陈某催要工资,但陈某采取失联方式逃避支付。李某遂委托北京盈科事务所刘桂财律师代其维权。经分析案情,刘桂财律师决定将发包方甲公司、总承包方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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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乙公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劳务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七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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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为何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发包方和总承包商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签署结算单,证明李某完成工作质量得到陈某认可,李某对承建部分工程价款(包含工人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尽管李某理论上只能起诉其合同相对方陈某,但陈某失踪,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若发包方尚未向总承包方付清工程款,则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实际施工人李某的工资。李某由此有权将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列为共同被告。二、工资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超级优先权”。1.何为超级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视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在承包人追索工程款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收受其他债权的影响。在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只要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含支付工作人员报酬等,因此,李某的工资款项附着在整个工程项目之上,其未付的工资享有“超级优先权”。2.如何行使“超级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李某在年底结算后多次向陈某催要工资,诉讼时效未中断,属于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因此,一旦存在生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形,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充分保护建筑工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也为广大工友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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