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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出售近似商标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白桂香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A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家电技术服务等。2020年,B公司受让取得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一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等,经续展后权利期限自1995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另一项商标同样核定使用于第7类商品,包括洗衣机等,续展后权利期限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同时,“美佳”商标早在1997年4月9日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亦与B公司的企业字号一致。
2024年5月,B公司发现甲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所设店铺中,部分商品名称或宣传标识中使用了“某小佳”字样,相关洗衣机产品正面标注有“某小佳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文字,B公司通过手机录屏的方式对涉案侵权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平台协查,该店铺销售含“小佳”字样的洗衣机产品成交金额达949,669.46元。
B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甲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B公司作为两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商标处于保护期限内,依法应受保护。B公司的‘美佳’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作为B公司字号亦具有识别作用。甲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商标的知名度,却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小佳”相关标识,该使用行为具有商标识别功能,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B公司主张以甲公司侵权交易额949,669.46元乘以A公司2024年营业利润率11.39%计算侵权获利。法院认为,B公司虽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但二者均为独立法人,财务和经营彼此独立,A公司的利润率不能直接等同于B公司。此外,甲公司销售额并不等同于实际获利,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后果及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判定甲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综上,驰名商标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商业价值通常高于普通商标,也因此更容易成为侵权对象。经营者在销售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避免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防范商标侵权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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