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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正常骑自行车被后车撞翻,为何要向对方赔偿?
作者/ 陈杰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某佩戴头盔并骑山地自行车在某公园内由北拐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骑行家用小型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受伤、车辆损坏。张某当场失去意识,经一周抢救无效后死亡,死因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事发当天天气晴朗,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监控记录。甲市某区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确认无法查清事故全部事实,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事故发生后,张某配偶万某(残疾人)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扶养金等各项损失的50%,合计120余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
一、被告李某向原告万某赔偿20万元;
二、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经调解结案,由李某向万某支付3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律师解读】
一、事故责任划分: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双方均从事自行车骑行活动,在骑行过程中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从骑行工具来看,张某使用的是专业山地自行车,并佩戴头盔,李某则骑普通家用小型自行车。按照生活经验,张某在骑行中应负有较李某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李某同样负有观察路况、确保安全通行的义务。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张某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侵权责任认定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涉及高空抛物、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亦非多方混合过错侵权,故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万某需举证证明李某存在过错,方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双方在骑行中均负有注意义务,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已明确无法判定事故成因,即无法认定李某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要求李某自证无过错,该法律适用存有争议。
三、二审调解结案的法律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法条可知,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要有侵权行为。本案中,事故因张某超速骑行导致追尾李某而发生,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对李某构成侵权。加之事故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李某难以证明自身无过错。二审法院在重新确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事故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特殊性及社会效果,经多次调解,最终促成李某支付3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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