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一错千金”,法院判决有效!

悬赏“一错千金”,法院判决有效!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笔名张某一。2013年3月,张某一通过XX出版社出版发行其新书《带N双眼看国人》。2013年3月25日上午,张某一通过其网址为http:/xxxxx/xxxx的腾讯微博发布如下内容:“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让14亿华人更了解中国各省人不同性格特点,兹郑重承诺凡挑出拙作《带N双眼看国人》1个错误之处即奖赏1001元,请@北晚XX@潘某@诗人记者袁某@吴波1@记者吴某等各位老师为我作证,绝不像阎某老头般耍无赖不认账!”。

2013年3月27日中午,《ZZ报业网》刊发《作家张某一“一错千金”悬赏 不满某某“老赖”》一文,该报道中有如下内容:“《带N双眼看国人》一书作者张某一于微博公开悬赏,‘凡挑出一个错者,即奖赏1001元’。张某一表示,他的悬赏之举是为了‘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让14亿炎黄子孙更为了解我们自己。’……对于也曾表态‘一字千金’悬赏但‘死不认账’的前辈作家阎某,张某一称其是‘敢说不敢当的无赖行为’,并表示自己绝不会步某某后尘‘当可耻的老赖’”。北京某律师严某表示,阎某当年发布的悬赏公告‘并非由悬赏者本人或他人经本人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发出为必要前提’,而张某一的悬赏则是以本人的公开声明方式发出,‘前者不具备而后者具有法律效力,较之于阎某的随口一说,张某一的悬赏更具诚意和法律意义’。”

2013年3月27日下午,张某一再次通过腾讯微博发布如下内容:“作家张某一‘一错千金’悬赏不满前辈某某‘老赖’,对于也曾表态‘一字千金’悬赏但‘死不认账’的前辈作家阎某,张某一称其是‘敢说不敢当的无赖行为’,表示自己绝不步某某后尘‘当可耻的老赖’”

后白某购买《带N双眼看国人》一书,并从中挑出认为存在错误的内容172处,包括一般政治性差错1处,叙述不符合事实27处,表述逻辑差错1处,用词不当57处,词语搭配不当1处,错别字19处,病句17处,表述不当24处,标点失误19处,排版失误1处,多出文字2处,漏字1处,汉语拼音书写失误2处。

2012年7月11日,张某向白某出具《说明》,称“本人张某,已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关于白某诉本人的悬赏广告纠纷案,本人同意由xx区人民法院管辖。”白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一应向其支付悬赏奖金172 172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确系存在知识性错误的共计18处,按照张某一发布的广告中的承诺,一错1001元,张某应当向白某支付报酬18018元。

二人均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律师解读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上述规定,悬赏广告系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契约行为,悬赏人发出悬赏的意思表示可视为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义务即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相对人有权依据该合同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法律行为,则悬赏人一旦发布悬赏广告,该法律行为即告成立,该悬赏广告即为相对人的请求权基础,只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义务,就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故基于悬赏广告的重要性,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具体。

就本案而言,张某一发布的悬赏广告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文字作品中“错误”的标准和数量应如何认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具有主观创造性,是作者本身的审美体验和个性表达的体现。每个人对于同一文字作品的理解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并不必然属于错误的范畴。但是文字作品的创作始终不能超越特定的时代背景和认知范畴,尤其是涉案作品是“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是一本通俗的知识性读物,并非纯属虚构的个人创造性作品,更应遵循语言文字的表达规范和客观常识。一审法院将涉案文字作品中的错误限定为知识性错误,并参照《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既尊重作者的写作自由和创新基本,又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白某上诉张某一所悬赏的错误不应限于知识性错误,不应支持。张某一主张其作品无法进行专业评判且不存在错误,也不应该对其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张某一的写作目的、语境等情况综合考量,对白某提出的错误进行一一区分认定,在尊重作者的审美体验和个性表达的基础上,最终确认存在知识性错误的共计18处,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白某所挑错误的认定结果,张某一应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向白某支付奖金,故二审驳回二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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