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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人为何不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李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8日,王某与乙公司签订《XX街灾民点集中安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后五日内交付40%工程款,即55794元;主体工程一层完工时支付25%工程款,即37871.25元;主体工程二层完工时支付25%工程款,即34871.2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房屋交付前,王某须结清全部工程款。双方同时约定,如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应共同委托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乙公司依约于2018年7月9日按施工图组织施工。2019年5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逾期交房或逾期支付建房款,应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程完工后,王某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自行搬入房屋居住。2023年,乙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拖欠工程款55637元及利息12273.99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求。
2024年12月,王某单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依据现场勘察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涉案房屋工程地面及地圈梁存在裂缝,构造柱混凝土浇捣不密实且⑩-⑨/轴墙体存在渗漏情况,反映其房屋屋面防水、砌体的施工工艺、混凝土的浇筑方法存在不当,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致使案涉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据此,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诉请乙公司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由乙公司对王某房屋一层地面裂缝、地圈梁裂缝、构造柱混凝土浇捣不密实、⑩-⑨/轴墙体渗漏质量问题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限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及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以及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施工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对任何质量问题免责。更何况,本案案涉房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王某提交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地面及地圈梁裂缝,构造柱混凝土浇捣不密实及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
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房屋维修、加固的责任?
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其应当对上述质量问题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三、乙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属应先履行义务一方,乙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人,在王某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前,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王某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乙公司作为施工方未能提出有效反证,应承担维修、加固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于王某未全面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乙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对王某主张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书内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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