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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私自攀爬景区果树跌落受伤,景区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H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H村委员会系景区内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吴某私自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后村民将吴某送至村医务室,但当时无医务室人员。同时,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H村村民梁某自行开车送吴某到镇医院治疗,于当天转至市医院治疗,最终吴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其中,H村曾于2014年1月2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H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吴某系H村村民,于1957年出生。李某系吴某的配偶,李小某系吴某的儿子。李某、李小某向法院起诉,主张H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村委会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631346.31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H村委员会向原告李小某、李某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小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小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H村委员会作为景区管理人,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景区为开放式,杨梅树本身无安全隐患,若要求对所有树木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显然超出合理限度。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攀爬树木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行为。景区未组织采摘活动,亦未从杨梅树获益,要求其承担过重义务有失公平。
二、损害后果与景区管理无因果关系
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攀爬树木所致,与H村委员会的管理行为无关。《H村村规民约》明确规定村民需爱护公共财产,吴某的行为已违反该规定和公序良俗。景区并非危险活动的创设者或受益者,其管理与吴某的自主冒险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景区事后救助行为无过错
事发后,H村委员会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村民亦主动送医,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救护车未及时到达属第三方因素,不能归责于景区。因此,H村委员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成年人应对自身冒险行为负责,若放任“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将助长不文明行为,更会加重公共管理负担。此案对规范游客行为、厘清景区责任边界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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