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举办婚礼并生子,为何仍需返还彩礼?
作者/ 张萍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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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赵某(女)系中学同学,于2019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当时赵某为在校研究生,刘某在其家乡工作。2019年11月28日,赵某发现自己已怀孕。同年12月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刘某经家人于订婚第二天向赵某转账131400元。2020年5月6日,双方举办了婚礼,同年7月生育一女。此期间赵某研究生毕业,入职工作,但拒绝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主张双方恋爱期间,其与家人向赵某多次转账、购买贵重物品,要求赵某返还其转账及花费的支出以及131400元彩礼共计30余万元。赵某不认为131400元属于彩礼,认为该笔款项与其他转账均属于普通赠与,不予返还。刘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131400元彩礼及转账等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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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刘某8万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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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一审未认定131400元系彩礼,二审结合131400元的给付时间、给付主体和对象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的刘某与赵某的法定义务,不应由刘某的父母一次性以此金额支付,故为采信该款为孩子抚养费的主张,认定该款的性质系彩礼;同时结合恋爱关系的特点,对其他款项和财物认定为赠与,对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提供了可借鉴的角度与思路。二、双方未领证但共同生活彩礼返还需视情况而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全部予以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果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无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且双方举行婚礼后,赵某拒绝登记结婚,无证据证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刘某过错。二人虽生育一女,但赵某不尽抚养义务,把孩子置于家乡,自己在新的工作环境中以未婚身份开始新的生活,而刘某却要对其付出承担全部后果。且双方恋爱时赵某还在上学,双方异地生活,共同生活时间并不长。且赵某在上学期间,刘某一家给予了经济资助。因此,二审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予以改判于法有据。综上,给付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超过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极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本案表明法院在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在婚恋关系中忠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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