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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发包人甲公司与无资质的承包人乙公司签订《某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为交钥匙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前相关工作、勘察与设计工作等;承包建设规模预计为2.55MW并网型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每瓦不超过0.43元,本工程暂按2.55MWp装机规模预算,合同固定闭口总价110万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物价波动因素,合同价格为固定闭口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但以下情况除外: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导致工程量变化,合同总价按照报价的固定单瓦成本进行调整。其中,承包人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丙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乙公司无电力施工资质。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款。因疫情等原因,乙公司于2023年3月进场施工,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案涉工程并网。但双方对工程尾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亦未完成结算。乙公司于2025年6月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3万元及10%的资金占用利息。甲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学颖律师代理本案。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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