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光伏电站工程款如何结算?
作者/武学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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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发包人甲公司与无资质的承包人乙公司签订《某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为交钥匙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前相关工作、勘察与设计工作等;承包建设规模预计为2.55MW并网型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每瓦不超过0.43元,本工程暂按2.55MWp装机规模预算,合同固定闭口总价110万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物价波动因素,合同价格为固定闭口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但以下情况除外: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导致工程量变化,合同总价按照报价的固定单瓦成本进行调整。其中,承包人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丙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乙公司无电力施工资质。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款。因疫情等原因,乙公司于2023年3月进场施工,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案涉工程并网。但双方对工程尾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亦未完成结算。乙公司于2025年6月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3万元及10%的资金占用利息。甲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学颖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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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并网发电收益起始日即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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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武学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并深入研究案情及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本案案由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首先,关于案由问题。原告乙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所涉《某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为“交钥匙总承包”,工作范围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其法律属性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将本案案由依法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承包人乙公司作为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自身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而实际具备资质的子公司丙公司与乙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资质不能当然视为母公司的资质。因此,发包人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乙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某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关于工程造价、增项及工程款利息的认定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工程款的结算应参照合同约定,并依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认定。1、关于工程造价的认定:工程造价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乙公司主张按合同固定闭口总价结算,但甲公司认为工程并未完工且装机容量严重不足。代理人通过指导当事人采用无人机航拍、现场清点等方式,固定了实际安装光伏板的数量,并经法院组织双方质证确认。经核算,实际装机容量仅为1.86MW,相较于合同暂定的2.55MW,容量变化已远超合同约定的±3%的调整范围。参考合同专用条款中“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总价按照报价的固定单瓦成本调整”的约定,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定应据实调整工程价款,最终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核算出工程造价约为80万元。该认定准确地适用了《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的规定,明确了结算标准。2、关于增项部分的认定:对于原告提出的3万元增项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就增项事实、具体内容及价款达成一致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仅提供单方电话录音,未能提供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或补充协议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增项已经发包人确认或已实际完成。因此,法院对增项部分未予支持,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严肃性。3、关于利息的认定:因合同无效,其中的违约金或计息标准条款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按年化1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此达成明确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法院结合工程已于2023年5月10日并网发电并产生收益的事实,酌定从并网发电收益起始日(2023年6月1日)起算利息,利率标准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认定既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的立法精神,也兼顾了公平原则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综上,承包人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3万元及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终法院依据认定的工程造价,判决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案的裁判结果,准确界定了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理处理了工程款结算的问题,对同类光伏发电项目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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