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张某童和张某钦。双方因感情问题,李某坚决要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李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违心地同意两个孩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于2018年6月20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张某童仍随李某一起生活,和李某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于是,李某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童由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该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角度来整体衡量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成长。本案中,离婚协议是李某与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童由原告李某照顾平时生活,考虑张某童刚超过八周岁,其心智并未成熟,其同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也是情理之中,但李某与张某离婚时间较短,在短时间内李某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有规避离婚协议约定的嫌疑。张某全面地履行了作为张某童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且对子女照顾周全并定时支付张某童的抚养费,该情形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故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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