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了设计工作,就一定能要到设计费吗?

完成了设计工作,就一定能要到设计费吗?

作者/罗玉荣律师

当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设计施工方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业务合作过程中,承包人一方处于严重弱势。为了争得业务,设计施工方往往委屈求全,妥协让步,个别项目甚至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设计施工方就开展工作。他们认为,只要完成了相关工作,发包人就必须支付费用,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设计公司完成和交付了设计文件,也不一定能要到设计费。今天要讲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设计公司当引以为戒。

【案情简介】

北京某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是一家国企法人单位,北京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科技公司)是专门从事建筑园林设计的公司。2014年下半年,度假村的上级主管单位计划对度假村进行升级改造,并联系当时的合作单位北京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度假村升级改造的风格进行概念设计,该建筑科技公司根据度假村上级单位的领导口述开展了概念设计工作。2015年3月度假村与该建设科技公司签订《设计修改任务书》,双方约定:一、项目名称:星明湖度假村主园区提升改造及南部农场园林景观工程。二、……。三、设计要求:在原有概念方案基础上做如下修改:1.温泉部分增加室内项目,考虑冬季运营;2.南部农场改造部分,减少水面面积;3.南部农场改造部分,根据北方气候考虑植物配置。四、设计周期,委托时间:2015.3.7;设计周期:一周。之后,建筑科技公司又设计和提供了“主题公园一期景观工程”、“度假村设计——养生温泉篇”、“度假村设计——江南园林篇”、“度假村设计——主园区景观提升篇”等设计文件,度假村工程部人员签字接受上述文件。

在建筑科技公司设计图纸过程中,向度假村提供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但双方均未盖章。

度假村收到建筑科技公司的设计文件后,认为该设计风格不符合北方气候特点,且概算过高,最终未能实施该度假村的升级改造工作。2015年10月,建筑科技公司要求度假村支付设计费,但度假村拒绝支付。

【诉讼请求】

建筑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度假村给付工程设计费用3726350元;

2、判令度假村给付工程设计费用利息(以3726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1年到5年期建设项目贷款利率4.75%为标准,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和2015年,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度假村园区改造项目设计。由于被告的一些相关项目是否完全进行下去的不确定性原因,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有些项目只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有些完成初步设计阶段,有些完成施工图设计,但大部分成果已经交付并由被告签收。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索要项目取费说明并签收。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设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建筑科技公司在未与度假村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即开始着手相关设计工作,现双方当事人对委托设计的范围、内容、价格均存在争议。关于设计范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设计修改任务书》,可以确定设计范围包括度假村主园区和南部农场园林景观,建筑科技公司虽提供了其他相应的设计方案,度假村也予以签收,但建筑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设计方案在委托范围之内,故本院无法按照建筑科技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确定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关于设计费用的问题,建筑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设计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对设计费用进行评估,故对建筑科技公司提交的设计计费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与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设计方开展设计工作和要求支付设计费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相关资料。如果没有签订设计合同或没有约定设计费标准,设计方进行设计工作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案中,设计方即建筑科技公司虽然完成了设计文件,且提供了设计费的计费方法,但由于计费的基础即本项目的概算金额没有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和同意,设计费的计费方法仅仅是一个计算设计费的公式,公式里没有发包人批准的概算金额作为基础数据,设计费的计算结果是不能作为设计方主张设计费的依据的。

本文作者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深律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对设计公司作三点提示:一是在开展设计工作之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签订设计合同或确认费用标准及支付方法,最好不要开始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的期限提供设计文件,严重逾期很可能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三是严格按照设计合同要求的形式提供设计文件,有的合同要求支付设计费之前设计方应提供成册的设计文件,如果未提供成册的设计文件,在发生争议进入诉讼后,司法机关很可能会以不具备付款条件为由驳回设计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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