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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协议》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返还费用!
作者/刘云佳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自然人A与B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B公司授权A经营“Y”品牌相关业务,B公司为A提供美容美体培训指导,A遂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C支付加盟费12万元。签订协议半年后,A发现B公司在所经营美容美体服务上并不具有“Y”注册商标,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C也并未如签订协议时承诺所述脱产扶持A店面成立及运营,造成A加盟店自开业后没有任何营业收入。
A委托我方将B公司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诉讼中,我方申请追加B公司法定代表人C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对B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
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以双方解除合同并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C直接返还A共计11.5万元调解结案,A已收到C支付的全额款项。
【律师解读】
本案实际处理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文主要涉及A与B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以及解除后加盟费返还处理问题。争议焦点一:涉案《加盟协议》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8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第一、B公司为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美容美体服务,并不存在“两年一年”的特许经营开展基本条件。第二、B公司在其经营的美容美体服务上并不具Y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B公司开展美容美体服务的部分项目为医美项目,公司及实际操作人员均不持有相应从业资格牌照。第四、B公司还存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向A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以及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全力扶持、指定人员培训等合同义务。综合全案情形,法院认定并同意双方解除涉案合同。争议焦点二:《加盟协议》解除后加盟费的返还问题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A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C支付12万元加盟费,基于B公司对于涉案合同解除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结合B公司为A提供了数次培训并采购了部分经营所需器材物品,A加盟店未能进行实际经营不具任何营业收入等情节,最终,双方同意将返还的金钱数额确定为11.5万元,并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C向A支付。针对本案反映出,我国法律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有法定条件,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应自查是否符合要求,被特许人在加盟特许经营项目时也应做好事前调查及风险评估,以免造成不必要麻烦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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