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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中受伤,受害人该找谁赔偿?
作者/罗玉荣律师
由于工程施工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施工作业人员受伤是很常见的现象。那么,受伤的施工人员该如何维权呢?作者认为,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维权,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找谁赔偿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维权的基本路径。【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0日,被告邯郸某劳务公司(乙方)与被告铭泰装饰公司(甲方)签订装饰工程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内蒙古霍林郭勒某家具店工程进行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辅料;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23日,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其中还约定陈雷为甲方代表,指派黄某为乙方驻工地代表。2009年10月22日4时40分许,案外人王兵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PXXXX15)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04线658公里+357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754型无号牌农用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原告连某作为乘车人严重受伤。此后原告连某即被送往当地扎鲁特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09年10月25日,原告连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具体诊断为:车祸伤,腰椎体骨折。【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连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9年10月20日被告铭泰装饰公司承建内蒙古霍林郭勒某家具店工程后雇佣并安排包括黄某、姜某、陈某群及原告在内的人员负责上述工程的装修工作。2009年10月22日,原告在前往上述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随后被告铭泰装饰公司将原告送往扎鲁特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用。2009年10月28日,被告明泰公司将原告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此后被告铭泰装饰公司对原告不管不顾,后原告多次找铭泰装饰公司和邯郸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二被告之间互相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铭泰装饰公司和邯郸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5345.51元。【被告总包单位意见】
被告铭泰装饰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我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我公司不是原告的雇主,我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0日将“内蒙古霍林郭勒某家具店装修工程”的劳务用工全部分包给另一被告邯郸劳务公司,二被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无论原告是否为上述工程的施工人员,都不是我公司所雇佣的,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第三,我公司既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不是原告的雇主,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劳务分包单位意见】
原告所述不属实。首先,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我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黄某雇佣的工人,工资由黄某下发。虽然我公司与另一被告铭泰装饰公司之间签有装饰工程委托合同,但是原告的受伤是在该委托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的前一天发生。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我公司一概不知情,原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一、被告邯郸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原告182209元二、驳回原告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分析与建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总包单位铭泰装饰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邯郸劳务公司从被告铭泰装饰公司处分包了位于内蒙古霍林郭勒某家具店的装修工程,被告邯郸劳务公司在上述工程的工地代表黄某带领原告连某从北京赶往上述工地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黄某死亡,原告连某受伤,因此可以看出,原告连某应属于黄某代表被告邯郸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前往上述工地准备开工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被告邯郸劳务公司对原告连某因遭遇车祸所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连某要求被告铭泰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虽然被告铭泰装饰公司与被告邯郸劳务公司所签合同在形式上为委托合同,但是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双方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被告铭泰装饰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人对施工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该施工人员是否为总承包人直接雇佣,若是总承包人直接雇佣的人员受伤,总承包人无疑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若分包单位雇佣的施工人员受伤,在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总承包单位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务工人员若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首先应明确赔偿的主体。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了总承包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各个劳务班组,作为普通务工人员很难搞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因此,明确赔偿主体是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维权的第一步。其次,要收集和整理好相关的证据,尤其是支持诉讼请求中包含的各项费用的证据,没有证据支持,法院难以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最后一点建议,由于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未发生的治疗费用,因此最好待伤情稳定的情况再起诉维权,以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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