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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频遭家暴、出轨,生无可恋。
律师霸气维权、保财产,扭转乾坤!
作者/刘敏律师
是谁施了魔法?
让原本君子化身为打人狂魔?
作为受害者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情简介
“婚后他不仅频繁对我家暴,还和好多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我之前已经起诉过离婚,但他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调和了。我希望这次起诉,能彻底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让他净身出户,并且他要给我精神损害赔偿,弥补我在这段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从赵女士的倾诉当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她的气愤、痛苦和无奈,决定尽全力帮助这位孤立无援的妻子和母亲。赵女士(委托人)和高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高先生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赵女士,造成赵女士多次受伤。而且婚后高先生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与其中一名女性同居生育了子女。赵女士曾起诉过离婚,因高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调解和好。但此后高先生对其家暴和出轨的过错行为无任何悔改,赵女士于2018年6月份再次起诉离婚及分割财产。
律师分析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离婚法定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涉及的离婚事由主要是“实施家庭暴力”和“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我们指导赵女士收集并提交了其受伤的照片、医院病历材料、妇联关于家暴鉴定的介绍信、高先生的承诺书1以及谈话录音等证据,证明高先生存在多次暴力行为,给赵女士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均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同时指导赵女士收集并提交了高先生签署的承诺书2、高先生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女士从高先生处发现的第三者的妇科化验单、高先生频繁出入并留宿第三者住所的视频以及高先生标记与第三者开房、吃饭、为第三者购买鸡蛋、水果、给第三者钱卡等具体花销的日历本,证明高先生婚后与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
诉讼开始后,双方虽多次调解但均以失败告终,再次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离婚请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案涉及的财产主要是双方名下的多套房产、存款、保险以及双方主张分割的对方名下的大额支出款项。
赵女士主张高先生在其签署的《承诺书》中承诺“不再打赵女士”、“不再和任何女人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如违约,自愿净身出户,但高先生此后仍对赵女士实施家暴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主张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赵女士个人所有。对此,立案之前我们已经明确告知赵女士其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可此类净身出户承诺的效力,理由主要是:第一,承诺中约定的义务属于道德性质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此类承诺约定的实际是离婚时违反义务的承诺方净身出户,属于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处理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承诺并未生效,离婚时承诺方可以反悔。
幸运的是,除了上述《承诺书》,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明确约定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所有不动产及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的**房产(含车库一间)均归赵女士所有,高先生对其名下的房产享有永久居住权。因此,除非高先生有充足证据推翻该约定的效力,赵女士可以取得本案诉争的所有房产。
在分割存款、保险方面,鉴于高先生存在家暴、出轨等严重过错,并且其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支出款项,其父母无收入来源名下却有上百万的存单,为了尽量帮助赵女士获得更多的财产,我们依据下列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赵女士应当多分财产: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规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离婚时分割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原则,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也并不明确,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已明确将该原则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一同规定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在分割大额支出款项方面,由于法院一般仅对分居期间的大额支出款项进行审查处理,所以我们事先告知了赵女士该现状,并在主张分割高先生名下大额支出款项前向赵女士核实确认了其名下无大额支出情形。我们提出前述主张后,高先生随即主张分割赵女士名下长达十余年的大额支出款项。我们让赵女士回忆了其名下款项的支出用途,并依据其所述用途,指导赵女士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高先生对其名下的支出款项也做了用途说明,但我们通过统计分居后高先生的支出明细发现:分居后不到2个月的时间,高先生用于生活消费的款项就高达60余万元,明显与其消费水平和常理不符;高先生主张其支出的40余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却未提供充分的借款证据;高先生主张的其他用途也漏洞百出。最终法院认定高先生分居后支出的130余万元,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用途,属于故意转移共同财产;赵女士分居后支出的大额款项系用于偿还房产抵押贷款、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债务以及生活消费,认为赵女士不存在高先生主张的转移财产行为。
三.诉讼前及时进行了财产保全,因为大部分存款在对方名下,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四.精神抚慰金的支付
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精神抚慰金几乎成了原告诉讼请求的标配,但得到支持的却不多,即使诉求得到支持,数额也不是很高,5000元左右的居多。本案中,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高先生的家暴和出轨行为,主张高先生支付赵女士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从2018年6月份帮助赵女士立案到2019年12月份法院判决,一年半的时间赵女士终于等来了令人欣慰的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赵女士3万元精神抚慰金;赵女士取得60%的存款和保险现金价值、被告取得40%;被告分居期间支出的130余万元大额款项,判决赵女士分得100万元。
律师提示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平均分割,支持四六分割或者三七分割的案例相对较少,基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较难成立,所以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支持。本案赵女士的诉求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是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法官完整地呈现了高先生的过错行为,又从不同角度援引了多个法律依据,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另一方面赵女士向法官的陈述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赵女士作为受害者,庭审时我们让赵女士如实自己所遭受家暴的事实情况和感受给法官。综合此案,我们尽力帮赵女士争取了最大的财产权益,但赵女士所遭受的身心痛苦还需要时间来慢慢治愈。遭遇家暴、被出轨的不幸婚姻或许会带来痛苦,但我们可以选择不让这种痛苦充斥着往后余生,所以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大家第一时间理清自己的情绪,收集保存好证据,及时寻求律师帮助,由懂心理的专业律师从法律和心理上帮助您综合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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