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所涉婚姻、继承类问题解答及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下所涉婚姻、继承类问题解答及风险防范

作者/刘敏律师

一、疫情引发的部分婚姻、继承法律问题1、疫情期间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答:可以办理,但由于疫情原因,办理时间会较以往慢一些。以北京市为例,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因2020年2月14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第二十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工作的13项具体措施,其中第八项措施就是“实施婚姻预约登记。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北京婚姻登记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实行预约,分批分时段办理婚姻登记。”因此,除双方事先就离婚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外,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还需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者北京婚姻登记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因北京市法院已于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现场立案,可通过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后续开庭事宜,视疫情而定,目前北京法院系统开启了“云开庭”模式,已有部分案件在网上谈话、调解、开庭。

2、分居未满两年,因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隔离期应否计入分居时间?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此处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而非仅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如隔离时,夫妻双方就已经因感情不和正在分居,强行隔离的时间视为分居状态的延续,计入分居期间较为合理。但分居本身是一个连续的状态,如分居未满两年回家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强行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不应计入分居期间。3、夫妻双方均因疫情感染被隔离,谁来监护未成年子女?
答:以北京市为例,针对这一情形,北京市民政局出台了“加强受疫情影响无人照料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对父母等监护人处于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期间无人照料的儿童,各区落实临时监护人;无亲友和个人承担临时监护照料的,由政府提供专门照护场所,指派专人照护。儿童隔离观察结束后可转入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照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建议民政局根据前述规定落实具体的“临时监护人”。

4、能否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变更抚养权?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种:(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构成第(1)种情形中的“严重疾病”致使抚养子女一方无力抚养子女,因新冠肺炎并非无法治愈,目前治愈出院的病例从确诊到出院所需的时间大多在1个月之内,抚养子女一方只是暂时性地无法照顾子女,因此不宜以此为由变更抚养权。相比较而言,北京市民政局提出的“临时监护人”政策则更加合理和符合现状。

5、疫情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捐赠大额款项支援抗疫前线,配偶有无权利要求捐赠方返还自己一半款项?

答: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存款,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捐赠大额款项,虽是好意,但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经配偶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夫妻内部的权利义务而言,夫妻一方作为共同共有人,未取得另一共有人配偶的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违反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配偶有权要求捐赠方返还属于自己的一半款项。

那么对外,捐赠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有的存款进行捐赠,非捐赠配偶一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捐赠行为无效,要求受赠方返还捐赠的款项呢?根据《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笔者认为,此处的“有权处分”并非客观上的有权处分,而是指受赠方认为是有权处分,即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后半句规定的“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非捐赠配偶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问题中所述的捐赠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捐赠款项时,受赠方并不清楚捐赠方的婚姻情况和财产性质,但根据货币特有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认为捐赠方捐赠的款项属于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更加公平合理。此时,非捐赠配偶一方仍然可以通过向配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假设受赠方明知捐赠方为无权处分,则捐赠行为因违反婚姻法关于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应属无效。结合《物权法》上关于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此种无效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此时,非捐赠配偶一方有权以捐赠无效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捐赠的全部财产。

6、婚后购房购车尚有贷款没有还完,疫情期间可以延期还贷吗?答:允许延期还贷的主体范围有限制,且需主动向银行提出申请,建议提前电话咨询银行具体政策。2020年2月1日14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7、家庭成员感染新冠肺炎后或者治愈出院后,其他家庭成员担心被感染,对其不管不顾,是否构成遗弃?答:婚姻法上并未明确界定何为“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由此可知遗弃的对象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情形是否构成遗弃,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已经治愈,则不构成遗弃。如果感染肺炎后出现呼吸困难、无法进食、无法行动等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形,其他家庭成员对其不管不顾,应构成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如前述遗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被遗弃一方有权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染肺炎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另一方扶养的,因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权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
8、家庭成员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引发的遗产纠纷,如何处理?答:截至2020年2月17日24时,全国因新冠肺炎去世的人数已高达1870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病势往往发展迅速、突然,轻症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也有极大可能转为重症。因疫情发生突然,因病去世的人往往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一旦去世,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需要注意《继承法》上有关多分、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胎儿特留份的相关规定以及放弃继承遗产的规定等。因此,为避免事发突然亲人之间发生财产争议,建议大家平常做好财产规划,比如事先设立好遗嘱、与信任的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等。9、感染新冠肺炎后,怎样及时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答:《继承法》上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类型。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关办理,因感染新冠肺炎后需要隔离治疗,暂时无法办理,建议选择自书遗嘱或者其他类型的遗嘱。如遇病情恶化、无法自行书写等紧急情形,可选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这两种遗嘱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合伙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主体。可选择医护人员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友见证,建议选择医护人员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至于口头遗嘱,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采取此种遗嘱方式,因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设立口头遗嘱也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建议无论采用何种遗嘱类型,都将设立遗嘱的过程全程录像。10、新冠肺炎疫情会影响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吗?答: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比如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对于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而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离婚后,双方对这部分财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并不会对前述案件的诉讼产生影响。而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1年期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规定的1年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并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以及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1年期限,均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那么对于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案件,疫情会不会产生影响呢?比如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已将一般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并未规定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期限(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赠与合同的履行等情形也与诉讼时效密切相关。

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会被疫情所影响,取决于疫情本身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性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之一。由于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致使当事人被隔离或者立案产生困难,无法及时行使权利的,如前述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观点,此时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但目前对于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尚存在争议,应当从公平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为了避免疫情期间诉讼时效届满造成您的损失,建议大家可以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留存好证据,以此来起到一个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二、如何做好疫情期间的风险防范疫情来势汹汹,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既有最美逆行者们的义无反顾、奋战一线,也有令人叹息和气愤的事件仍在发生。面临感染新冠肺炎的高风险,我们既要积极配合,与全国人民共同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同时也要做好自身防护,保障人身安全、做好财产规划,应对疫情可能引发的风险:第一,意定监护。一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严重者会产生呼吸困难、全身无力、无法行动等症状,甚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谁来照顾自己,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尤为重要。每个人的成长环境和家庭状况不同,有时法定监护人并非最好的照顾自己的选择,鳏寡孤独者甚至孤身一人,并无法定监护人健在,此时便面临无人照顾的困境。即使是夫妻之间,如果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只要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因感染新冠肺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配偶即为其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而此时如配偶成为其监护人,则有权监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其人身安全更加无法得到保障。为了预防这种突发风险,建议提前与充分信任的家人、朋友或者专业的服务机构达成意定监护协议,指定自己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对于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就新冠肺炎目前的病症来看,一旦转为重症,治疗非常困难,而且治疗过程也是充满痛苦的,针对这种情况,在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事先明确未来自己在感染新冠肺炎等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阶段,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等方面的意愿,要求监护人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操作,以减轻自己在生命最后一刻的痛苦、维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第二,遗嘱安排。如果说意定监护是为活着的自己着想,那么遗嘱安排则是为了自己活着的亲人着想。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以让自己生前的财产在死后按照自己的遗愿传承下去,避免亲人之间因遗产分割发生争议。《继承法》上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目前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可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遗嘱,建议先设立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佐证遗嘱的真实性,也可以把自书遗嘱的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为了尽量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建议尽量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第三,保险安排。疫情期间,可选择投保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和寿险等,通过合理设置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保障。在配置保险类型时,也可以从财富管理和传承的角度,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投保适合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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