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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被判赔偿!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韩某与新乡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云南4天3夜旅游合同,游览石林、大理、丽江古镇等13个景点,韩某交了旅游费4600元。新乡市某旅行社安排昆明某旅行社负责游客的全程游览,昆明某旅行社委派一名没有导游证的导游负责具体旅游事宜。韩某在游览大理古镇时突发心肌梗,导游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无法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又未联系上大巴车辆司机,结果造成韩某当场死亡。为此,游客家属以新乡市某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在险情出现时未及时救助和韩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商业险为由将新乡市某旅行社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辩称韩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旅行社无关,昆明某旅行社尽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韩某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其应自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辩称韩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不是旅行社责任险,公司认为韩某存在既往病史,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结果】
判决新乡市某旅行社负有一定责任,赔偿游客家属15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某突发疾病时,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韩某可以要求昆明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新乡市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新乡市某旅行社如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昆明某旅行社追偿,韩某家属依据规定选择了起诉新乡市某旅行社。韩某与新乡市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并参加旅游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韩某死亡的原因系心肌梗死,是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韩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昆明旅行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在韩某发病时,地接人员未第一时间对韩某采取急救措施,也未及时安排即时可用的大巴车辆将韩某送往医院,上述行为对抢救韩某造成了一定的延误;此外,在4天的时间内需要游览十几处地方,行程紧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韩某的身体负担,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故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组团社的新乡市某旅行社对韩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韩某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责任,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生命权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对韩某的家属的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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