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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决不能剥夺残疾人的权利,否则无效!
作者/高庆律师
【案件简介】
陈晓霞系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因其大嫂王晓燕意图占有陈晓霞父母遗嘱留给陈晓霞及其弟陈晓祥的房产,陈晓霞、陈晓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楼房按照父母的遗嘱进行分配,第一层归陈晓霞所有,第二层至第六层东边全部归陈晓祥占有、使用。
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遗嘱效力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案涉房屋还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判决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益依照遗嘱内容分别由陈晓霞、陈晓祥继承。
【律师分析】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陈晓霞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在处分遗产时,并未坚持当地民间传统中将房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习惯,将案涉部分房产以遗嘱的形式明确由身体有残疾的陈晓霞继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陈晓霞的财产继承权,为陈晓霞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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