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凶宅”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买了“凶宅”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康文平律师


最近,孙俪主演的电视剧《安家》大火,里面人物特色鲜明,剧情丰富饱满,可谓是疫情期间消磨时间的利器。在《安家》这部剧中,除了几位店员是固定角色之外,还有不少流水式的角色,他们就是买房卖房租房的客户群体。即便在现实生活中,也总会有一些奇葩的客户出现,《安家》第5集就出现了一位奇葩客户黄老板。




剧中的黄老板听信鲁大师的迷信言论,需要在凶宅里住49天,找到房似锦专门买了一套凶宅,后来又卖掉换大房子。




想必现实生活中,应该不会有客户像黄老板这样追求凶宅吧。但要是一不小心买了一套凶宅,那到底能不能退款呢?

2018年,金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个事情。2018年年底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黄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并成功过户。2019年金某从其他地方了解到,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原房主朱某在该住房内被入室抢劫者杀害,遂以被欺诈买到“凶宅”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据查。该房屋是黄某在2018年年初在朱某的继承人处购买而来,黄某表示对该套住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事不知情,当时是为投资而买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金某认为黄某没有对该房屋系“凶宅”作出提醒,并存在刻意隐瞒的情节,应当理解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黄某表示自己购得该房产实为投资,对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一无所知,不存在刻意隐瞒。

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黄某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黄某也就没有违反《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从此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凶宅”是一种民间迷信的说法,根本无法作为处理纠纷的论据。反而法律本身会将纠纷的重点放在“卖家对凶宅是否知情并刻意隐瞒这一事实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想要撤销合同,需要举证卖家刻意隐藏的事实。例如,“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曾经在报刊网络等有大篇幅的报道,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推定为买方应当知道该事件的,法院不得支持。

笔者建议买房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房屋的所用情况,或咨询业主、邻居、保安等。买房本该是一件欢喜的事情,不要让粗心坏了事。

PS:法院在拍卖房产的时候,会标识“该房产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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