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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司机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李某购买一辆小轿车,并为该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还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8年11月12日,李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单独驾车行驶在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某死亡,经交警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2月底,贺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不但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还要在商业险30万元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李某承担。某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明确要求,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李某属“不具备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判决结果】
判决李某承担赔偿金额38万元,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42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对于交强险的理赔和赔偿责任顺序没有争议,但对于商业三责险的赔付争议较大。实践中,对于商业险的赔付要根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处理,保险公司对于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造成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1.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要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据此,实习司机独自开车上高速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有关规定,但因为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并未将实习期独自上高速的行为规定为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因此,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还是应该予以理赔。
2.商业三者险为第二赔偿责任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某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保险条款中“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据该合同法规定,对上述保险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上述保险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不应包括部门规章,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形,因此,李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公司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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