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醉死,陪酒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饮酒醉死,陪酒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高庆律师

【案件简介】

刘丹与李天明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李天明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刘丹参与喝酒。21时许,刘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刘丹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刘丹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刘丹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刘丹已死亡。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刘丹亲属认为,李天明等人与刘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刘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裁判结果】

驳回了刘丹亲属的诉求,李天明等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在一场酒局后,刘丹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刘丹的亲属将当天与刘丹一起饮酒的李天明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刘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刘丹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刘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律师提醒:五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1.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有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为30-40%。

2.劝未成年人饮酒导致严重后果的,又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劝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劝酒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劝酒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道理同上,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

4.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劝酒人和同饮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才算尽到“劝阻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仍然承担次要责任。尽到“劝阻义务”,例如明知对方要开车,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5.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各方又如何承担责任?

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酒桌上不要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应该给与必要的照顾。否则,害人害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