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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有权解除合同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张某被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高脂血症、2型糖尿病等。2015年7月23日,投保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产品,被保险人张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杜某,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24日0时至2056年7月23日24时。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部分,投保人张某对“您最近2年内是否因健康异常发生过住院或手术”以及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问题的询问,点击的均为“否”。2017年5月11日,张某分别因右脑大面积脑梗塞、右脑大面积脑梗塞、脑室出血及脑积水进行手术治疗。7月20日7时5分,张某因脑疝死亡,死亡诊断包括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糖尿病、高血脂症、脑出血等。
2017年8月7日,杜某书面申请保险理赔。2017年8月30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称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拒赔理由是:因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高血压、糖尿病,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决定。
杜某认为,保险责任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被告应给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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