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康文平律师
6月15日,有媒体报道“山东聊城又出现冒名顶替上中专,冒名者系街道党委委员,纪委已介入”一事。事件一出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网友感叹:“一个人的人生可能就这么改变了”。
据被顶替人陈秋媛(化名)说,在今年5月20日得知可以通过“学信网”来查询自己的高考信息,便尝试了一下。发现自己竟然上过了大学,照片、身份证号、姓名都一模一样。与山东理工大学核实后确认自己是被冒名顶替上了大学。记者采访时,陈秋媛的丈夫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现在,我们依然过着高中毕业生的生活”。
不仅如此,这名冒名顶替者还依然以陈秋媛的身份生活着,记者采访她所工作的街道党委会时,工作人员告知这名员工也叫陈秋媛!而在公安系统内,她竟同时拥有两个身份。
除了纪委严查之外,陈秋媛到底应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又是如何处理类似案件的呢?这就不得不提到30年前的齐玉苓案。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
1990年的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而这次援引正是为了维护被冒名者的教育权。
当年,本应被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的齐玉苓,被同村的党支书之女陈晓琪利用家中的社会关系顶替了录取资格。齐玉苓误认为自己落榜,却在偶然之间发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岗位牌子上,而这名工作人员竟是陈晓琪。
东窗事发后,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陈晓琪以及一系列相关人员、机构、组织告上了法庭。
2001年,山东高院做出判决,认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陈晓琪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结果上来看,齐玉苓似乎得到了一个公平的答案,因为仅是以侵犯姓名权起诉的话,齐玉苓只能索要精神损失的赔偿。而增加受教育权,则直接赔偿了经济损失。不过,当年齐玉苓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总数为56万,最后获得的赔偿仅为9.8万余元。
这9.8万元显然是偏低了。1、其中4万元为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顶替者(使用齐玉苓名字期间)的工资减去最低生活保障再乘以工作时长。这种计算显然不合理,侵犯受教育权即侵犯了齐玉苓未来工作的可能性。应按该类工种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且不应减去最低生活保障。2、关于精神损失费,齐玉苓要求的是40万元,而最后仅判处赔偿5万元。这实在让人无法接受,即便陈晓琪无法支付40万元的赔偿,其他涉事机构、组织完全有能力进行赔偿。
如果违法所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消行为所带来的利益,那还能否叫做公平公正呢?
【 学术造假,到底应不应该重罚?】
这两起案件是如此的相似,要不是信息发达,谁又会想到有另一个人顶替自己的身份在外面生活呢?据消息称,该案的涉事人员已经被调查。看来滥用职权的人是要吃几年牢饭了。
有网友认为,只有重罚、入刑才能展示司法的公正性,笔者并不认同。首先,刑法作为法律中最严肃、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不应随意使用。其次,学术造假所产生的影响范围比较固定,不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还没有达到应被刑法打击的地步。再次,即使否定一个人的学术能力,也不能否定一个人工作的能力,不应以偏概全的进行惩罚。
在实践中,在纪委等部门的监管之下,应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篡改他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惩罚。而对于学术造假的受益方,则需要学校等学术部门进行监管。情节严重则能撤销该学生学籍。
总的来说,受教育权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此类案件很可能不会再发生。希望我们不会再看到另一个齐玉苓或是陈秋媛。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