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借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一并主张时,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林某借款6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一日加收滞纳金1000元,自林某催要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张某需连本带息偿还借款,否则额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张某出具了书面凭证)。截止2015年3月1日,张某向林某还款共计120万元,之后,林某于2015年末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但张某拒不还款。林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00万元、滞纳金18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本金的月利率2.5%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张某辩称:已偿还的120万元借款中,60万元为偿还的本金,60万元为偿还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与利息系重复约定,不应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多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一并主张,法院是否支持?


【法律理由】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但自2014年8月19日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的,被告张某已付的120万元,其利息并未超过按年利率36% 的可不予扣除。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范围即年利率24%,应下调为自2015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利率2%支付。被告张某主张已偿还120万元中60万元是偿还本金,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应优先抵扣借款利息。

        虽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将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一并主张,合计计算数额不能超过24%,因已经将月利率调整至2%,即年利率24%,且被告已还利息款利率高于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的要求不予认可。


【律师总结】

        1、法律仅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但若借款人已偿还利息为年利率36%以内部分,法院也将确认该部分偿还金额为利息。

        2、借款双方约定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的,可以一并主张,但其合计数超过本金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曲衍桥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为公司法律纠纷、经济犯罪辩护及婚姻家事类纠纷,具有多年财务从业经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