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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李女士因“面部痘坑、毛孔粗大”在山西某中心医院医疗美容科接受7次门诊治疗,接诊大夫为杨某,白求恩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系毕业,无医师资格证,无医师执业证,副手为刘某。杨某承诺:经过3次以上治疗,痘坑明显改善,一年以上能治好。其治疗方法是像素激光+微针治疗。在每次门诊治疗中,均由杨某操作点阵机进行激光治疗和微针治疗,医疗美容科刘某在旁做副手。但是第一次治疗后,李女士的皮肤开始掉皮,经过此后六次治疗仍未明显改观。
2013年10开始出现面部萎缩性疤痕,在山西及北京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若干。后李女士与该医疗机构多次协商未果,便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山西某中心医院赔偿李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合计为17万元。
【律师解读】:
杨某无证从业,应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某仅能提供其在白求恩医科大学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证书,并无医师资格证书,也无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在山西某中心医院进行美容治疗期间,是由杨某主治,刘某在旁指导。杨某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前提下,对李女士实施治疗美容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的规定,足以断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故该责任应由山西某中心医院承担。
在此奉劝各位女士,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不能乱投医,否则,整容不成变成毁容,后悔莫及。
作者简介
高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全日制医学硕士,博士肄业。从事医学临床工作十五年,司法鉴定部门及法院协助工作经历,主要致力于医疗纠纷及医事法领域,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在医事法领域受到肯定。专长领域:医事法领域、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司法鉴定领域、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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