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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但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离婚法律事实出现的是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2017年2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唐某依据该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主张20万欠款缺乏事实基础,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就鞋厂的经营权、财产作出约定,且上述财产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实际由廖某承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某仍可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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