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录音,能让欠款人还款吗?
聊天记录、录音,能让欠款人还款吗?

作者/白小雨律师

【案情简介】      

焦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焦某向法院描述了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9日,李某因做生意急于用款,向焦某借款10万元,当时焦某从邮储银行取款10万元,直接交给了李某,并约定月利率2分。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故李某没有出具借据。后焦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并提供了2013年10月19日的取现银行流水,李某认可借款的录音光盘、焦某催李某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李某辩称:1、焦某不能提供借条、银行转账等直接证据,故该借款根本不存在;2、焦某主张的借款不符合交易惯例,焦某主张利息,但双方无利息结算或索要借款及利息的相关证据;3、认可录音是李某本人的声音,但录音内容存在拼凑;4、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系虚假证言。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焦某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焦士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主张的利息)。

【律师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可谓是最关键的证据,但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并无借条,只是双方口头约定,甚至现金当场给付。对于现金交付类民间借贷案件,通常裁判中需要有出借人的取款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同时法官会结合借款双方的交易习惯,经济条件等判断其现金出借的合理性。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成了这类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在诉讼过程中如其他证据均可相互印证,结合录音、聊天记录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而借款人否定录音、聊天记录证明力又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法官会认定录音、聊天记录效力。结合本案,对焦某的取现记录能够证明2013年10月19日焦某从银行取款10万元,对焦某举证的有借款事实的录音,李某认可录音是其声音,但认为录音有可能拼凑,李某未申请对该录音进行鉴定,故认为该录音内容清晰、明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人证言,虽然证人陈述的细节有所出入,但证明的主要事实相同,即2013年10月19日焦某从银行取款后,将钱借给了李某,焦某的举证能够其于证明2013年10月19日借款给李某10万元,故法院认定李某应偿还焦某10万元本金,但焦某未能证明利息存在的事实,故法院对利息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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