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能否适用“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日,肖某到x诊部咨询假体隆胸项目,其工作人员称:技术娴熟,效果最优。肖某听信后确定进行隆胸手术及疤痕修复术,于2017年6月3日至12日先后两次缴纳医疗费98000元,2017年6月12日,x诊部对肖某进行全身麻醉后,进行假体隆胸及乳房悬吊手术。手术后,肖某对手术结果不满,认为x诊部在未被批准、无全身麻醉及隆胸手术(二级项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手术,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双方遂发生纠纷。经协商,x诊部向肖某退还了手术服务费38800元,但未就本案其他纠纷达成一致,肖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诊部“退一赔三”,退还医疗费59200元,增加赔偿手术服务费的三倍即116400元。


裁判结果

        一、x诊部向肖某退还59200元;

        二、x诊部赔偿肖某116400元。


争议焦点

        1.医疗美容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进行惩罚性赔偿?

        2.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是多少?


【律师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医疗美容行为的目的并非救死扶伤,而是满足生活消费需求,医疗美容需求人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符合生活消费行为的特征。本案中,肖某意图通过假体隆胸术、胸悬吊术等使其外貌及形象更加美丽,意在满足其特定心理需求及提高生活质量,属于生活消费需求,并非出于对疾病的治疗目的。x诊部向肖某提供假体隆胸术、胸悬吊术等医疗服务,服务价格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x诊部开展美容医疗服务主要意在牟利。肖某与x诊部在医疗美容专业知识、技能、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对等,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对比特征。肖某与x诊部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不当。

        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构成以下两个要件:1.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消费者基于此陷入错误认知。

        根据卫生部于2009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隆胸术属于二级手术项目,其开展机构需为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或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x诊部在无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开展该手术显然系超范围执业,并在开展上述隆胸手术前未就资质问题向肖某做出充分说明,系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消费者陷入误区的行为,应属于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退还相应的消费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x诊部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欺诈行为(无隆胸手术资质),故应当向肖某退还相关治疗费用98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因已经向肖某退还了相关费用38800元,故x门诊还应当向肖某 退还59200元。x诊部存在欺诈情况的隆胸术手术费用为38800元,肖某应获赔偿数额为38800元×3=116400元。


作者简介


        韩英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诗人、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执业三十年,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现担任开国元首毛泽东侄女毛小青及其北京红色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人民公安报社中国警察网专家团成员。曾在《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凤凰网》等网站、报刊发表案例分析、法制文学、散文、诗词共五百余篇,代表作《案例分析警世录》《清明时节泪纷纷》《开国元勋英模颂》《抗日殉国民族魂》等。联系电话:1352258176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