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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云佳律师
【案情简介】
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坐落于“十里梅花香雪海”的超山风景区北麓,是一家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以传统工艺结合现代先进的生产技术,以新鲜水果为原料经过二十多道工序生产出带有浓郁特色风味蜜饯的现代休闲食品企业。异议人结合自身地理位置特色、暗寓商品产源及文字的美感多种因素臆造而成了“ABCD”商标,通过注册及使用已经在第29类“水果蜜饯”、第30类“咖啡”等休闲食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员工李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6年10月入职异议人企业,担任业务员职位,从事蜜饯销售工作,在其任职期间也代表异议人对外签署“ABCD”商标商品的经销协议。2018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在辞职不足30日内以个人名义将“ABCD”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经审查初步审定并刊登在1650期《商标公告》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初审公告三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商标即核准注册。
异议人发现此种情况下遂委托我方于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我方结合被异议商标标识、指定商品类别以及被异议人曾就职于异议人企业的客观事实,以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情形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裁判结果】
经过近12个月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做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并认定了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授权情况下,以自身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所指之情形。
【律师解读】
针对在特定关系之间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而本案中的“普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即属于“其他关系”中的一种。
为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符合以上情形,我方指导异议人企业收集与被异议人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产品经销合同、辞职申请单、离职移交单等材料证实双方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事实。同时,对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ABCD”在先使用商品之间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紧密的关联做出详细的列举与说明,结合“ABCD”商标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因素强调被异议人抢注商标的事实与攀附恶意。
律师提示:企业聘请员工本是想通过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员工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员工在工作中必然对企业知识产权有所了解,这也给了某些员工在离职后抢注原单位商标的“机会与便利”。企业对离职员工不仅应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重要环节做出约定,对于离职员工“明目张胆”的抢注商标行为更应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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