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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园园
【案情简介】
“伴你学”商标于2005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商品类别为第16类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山东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版社)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和光盘中使用“思维导图伴你学”,某时代(武汉)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时代公司)销售上述涉案图书。
某出版社认为北大出版社、北大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和光盘中使用“伴你学”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故将上述三公司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北大出版社、北大音像出版社涉案使用“伴你学”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诉图书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同种商品、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判决:1.上述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某出版社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北大学出版社、北大音像出版社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1068元;3.某时代公司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10000元;4.驳回某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三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驳回某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将“伴你学”用于书籍等商品上,一般阅读者将其理解为陪伴学习,且本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主要消费群体为中学生,与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相符,属于图书功能性描述使用,非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伴你学”未达到较强显著性程度。某出版社虽于2005年11月14日就已被核准注册涉案商标,但并未规范使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涉案商标建立稳固联系,且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因此上诉人的上述涉案侵权行为并非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
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上使用“伴你学”的行为并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由于对相关教辅书籍以“伴你学”进行图书命名的情形已广泛存在,结合消费者选择此类图书的习惯,上诉人在涉案图书上使用“伴你学”文字不会造成市场混淆。
综上,二审法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文化消费品市场客观情况等因素认定北大出版社、北大音像出版社在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伴你学”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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