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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5日,任女士所在小区近段时间正在试用新的物业公司,本来说好在开完业主大会表决之后才能决定新物业的去留问题,可是业委会却直接留下这个物业,还把物业公司的押金也退了回去。任女士认为业委会这个操作完全是不合规矩的,也没有道理可循,于是任女士在业主微信群中提出了质疑,没想到被社区支书刘某一口否决“开不开会,怎么开,都是我们业委会的事情,跟你们无关。”
任女士气愤之下说了一句“草包支书”,没想到就被拘留了3天。
2020年11月3日,某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警官,来到任女士的居住地贵阳,将任女士戴上手铐,一路上4小时,将其带回某市,行政拘留3天。理由是任女士在社交媒体里说的“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公然侮辱了刘支书。
【处理结果】
事件发酵后,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某市公安局也注意到了此事,随即撤销了对任女士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所长及民警进行停职处理。
【律师解读】
警方认为“草包支书”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任女士进行了3天的拘留。
那么,本案的症结在于“草包”到底算不算是侮辱性的词语?这个可以说是见仁见智了,有些人比较敏感,便认为草包就是对自己的侮辱;有些人比较包容,根本不会把草包一词当回事。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从一般人角度去考虑,草包这个词是否算是侮辱。笔者与周围人探讨此事,大家都认为,草包并非一个侮辱性的词语。
在司法实践中,骂人被抓的少之又少,而骂草包被抓的也就这独一份。之所以很少有人因骂人被抓,是因为法律明确指出,只有“侮辱他人”才涉嫌违法。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任女士在业主群中骂刘书记是“婊”子,这显然是在侮辱刘书记。
相对的,结合上下文来看,草包更像是对其工作能力的质疑而已。本案中任女士是出于气愤、对业委会工作的质疑,才说出草包一词。这既是对刘书记工作能力的质疑,也是在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法律赋予我们监督批评的权利,如果说在网络平台上任何的一句话都被放大、夸张,那么是不是在评论里写一个“草包”就涉嫌违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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