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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韬
【案情简介】
余某从孙某处借款800万元用于创办某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其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高档住宅抵押给孙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为5年。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第6条约定“如余某未按期还款,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孙某所有”。后因余某公司经营不善,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借款,经孙某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遂将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按合同第6条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孙某名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中该条款无效,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流押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关于是否禁止流押条款,一直都存在争议。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与流押条款密切相关的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在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流押条款没有直接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而是约定到期未清偿债务,标的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让与担保虽然已经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如果债务人归还了欠款,则需要将标的物转移回给债务人。其实上述两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到期未清偿债务担保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尚未确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具有清算的义务,变卖标的物或协议估价,以其价金受偿或标的物抵偿。在标的物的价金超过担保债权额时,就超过部分负有返还义务。而流押条款中,债权人当然的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清算义务。
现行《民法典》第401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但从该条文本身表述来看,流押条款是被禁止的。首先从债务人角度,债务人通常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其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相对较小债权,因此与债务人订立的流押条款,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其次从债权人的角度,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再者,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因此,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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