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董园园
【案情简介】
1897年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慕尼黑注册,1994年10月6日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1979年,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注册“西门子”、“SIEMENS”商标,并于1996年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局分别在中国注册第G683480号“西门子”、G637074号“SIEMENS”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经授权,西门子中国公司有权针对中国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深圳博世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的设计、研发及销售;家用电器的生产及加工等。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舟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塑料制品(除饮水桶)制造加工等。
博世西门子公司将含有“西门子”的企业名称授权帅舟公司在其生产的全自动洗衣机上使用,并由蒋某负责产品的销售、宣传和售后服务,其中博世西门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博世西门子公司、帅舟公司、蒋某(简称涉案三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深圳博世西门子科技有限公司”、“博世西门子科技”等字样从事商业活动;2、博世西门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的“西门子”字号,字号变更后不得含有与“西门子”相同或相近字样;3、上述涉案三主体连带赔偿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简称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4、驳回两原告对刘某的诉讼请求;5、上诉三主体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6、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六项;3、涉案三主体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4、刘某对博世西门子公司的40万元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博世西门子公司、蒋某、帅舟公司上述使用涉案字样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由于“西门子”字号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作为原告同行业经营者的博世西门子,对于其字号的知名度在主观上属应知、明知状态。但仍许可授权帅舟公司生产、蒋某销售的行为,易引人误以为涉案相关产品由两原告生产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帅舟公司与蒋某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西门子”字号也应知晓,却依然接受委托生产涉案产品并将博世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印制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三主体在签订授权协议时已属于实施侵权行为,后又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故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博世西门子公司股东刘某未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