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7日,在北京市某区机场高速主收费站北500米,原告(某公司顺风车司机)驾驶轿车载着乘客A由南向北行驶,B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也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前座乘客A受轻微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A无责,被撞者B无责。并查明,原告轿车的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该保险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为由,认为原告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奈之下,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第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扣残值后定损金额)77376元。

       第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原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是绿色出行的合乘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应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出台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该意见在首部开宗明义,阐述其目的在于“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其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由此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因此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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