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作者/潘建华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国与李某系陈某的父母,刘某的公婆。2015年6月,孙女陈某曦出生后,由陈某国与李某负责照料,并一直在一起生活。陈某与刘某夫妻则在外打工。2018年10月,陈某因车祸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刘某与陈某国、李某之间发生矛盾,刘某就带陈某曦回了娘家,不再让二人探望因此发生争议。
刘某认为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探望权只赋予离婚后的夫妻双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享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而陈某国与李某作为祖父母,其要求行使探望权并没有法律依据,只会加重自己精力和负担,其没有义务协助二人实施探望行为。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本着法无明文规定既可以的原则,对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确认。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父母作为子女的血亲自然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是对亲权的补充。陈某国与李某遭遇老年丧子,实属人生不幸,允许其对孙女探望,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使陈某曦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弥补父爱的缺失,有利于其成长。
【判决结果】
判决陈某国与李某自下月开始,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陈某曦,刘某协助陈某国与李某行使探望权。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现行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母”。
但在民事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皆自由。且对于法律条文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当遵循社会善良风俗、人伦常理、立法精神等因素作出判断和平衡。我国《民法典》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以外其他近亲属的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亲权关系是基于特殊血缘关系而产生,不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离异或过世而消除。
且从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往往起着照顾、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主要作用,对其探望权的保护是符合人之常情、符合法律精神的,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故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