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去世后,共同生活的女友能否获得保险金?

作者/赵庆雨律师


【案情简介】     

       史某军与王某英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女儿史某1、儿子史某2。2016年3月,史某军与王某英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史某1、儿子史某2由王某英抚养。离婚后,史某军经人介绍结识了祝某某,二人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

       2017年6月,史某军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史某军在投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内填写的是“配偶祝某某”,同时填写的还有祝某某的身份证号。史某军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2018年12月,史某军在上楼梯过程中突然摔倒并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史某军身故后,王某英代表两个子女史某1、史某2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向史某1、史某2给付史某军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史某1、史某2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笔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参加此案审理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史某1、史某2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史某军因意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保险单中记载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祝某某”,但祝某某和史某军并不是夫妻关系,双方没有保险利益,该受益人的指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本案应属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史某军去世后的身故保险金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公司认为:史某军因意外原因去世,符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单中指定“祝某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指定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向祝某某支付保险金;史某1、史某2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那么,本案中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应归谁享有呢?


【判决结果】         

      经法院向原告方释明法律规定及适用,原告方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解读】     

       1.本案中,史某军指定祝某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违反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祝某某依法应为本案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根据该规定可知:(1)被保险人享有对指定受益人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享有决定权;(2)除“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外,我国《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的身份及范围进行限制,无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亲属关系,就算是普通朋友关系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史某军指定祝某某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生前并未进行任何变更,祝某某应为本案保险合同中合法的受益人。

       2.史某军指定祝某某为身故受益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史某军指定祝某某为受益人的意图非常明确,没有使用模糊语言,应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情感意愿。史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知道他与祝某某从来没有领过结婚证的事实,他指定的受益人是祝某某这个人,而不在意受益人的身份关系是否为真实的配偶。换句话说,史某军在指定受益人时没有在意配偶这个身份,而是在意祝某某这个人。

       3.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解释三》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史某军和受益人祝某某不属于夫妻关系;史某军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之间仍不是夫妻关系。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而本案中,祝某某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其身份一直都不是史某军的配偶,其非配偶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故本案不存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不能认定为本案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

       4.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本案中,史某1、史某2虽为被保险人史某军的子女,但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其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如果祝某某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向其给付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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