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住进去,也需交物业费?

作者/郜芬芬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某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缴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律师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享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全体业主对物业费都具有缴纳义务。对此《民法典》第944条作出了最新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本案中杨某房屋虽然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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