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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郜芬芬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喻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车载其家属陈某沿某市环城西路行驶,行驶至A路段的路面凹槽处时,车辆摔倒,造成喻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4月15日,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现场位于A路段,该事故路段路面不平坦有两条凹槽,长度约1775cm、宽度约65cm、深度约5cm-8cm。该路段行车视线良好;喻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认为导致喻某出现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没有及时养护道路,A路段的凹槽是导致喻某出现交通事故致死的原因。陈某以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侵犯喻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赔偿陈某损失共计238644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喻某无证驾驶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因在道路养护方面确有瑕疵,应当对喻某交通事故致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计30437.8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事发A路段属于省道,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作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主体,对事发路段具有管理和养护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其对A路段已尽到管理养护的义务,故推定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喻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A路段行车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故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责任。
因此,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本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可以酌定由喻某负主要责任,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的计算依照《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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