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拍得康熙年间青花瓷器系赝品,如何维权?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A拍卖公司通过网络平台B公司同步拍卖召开北京2018年春季拍卖会,拍卖清康熙景德镇青花瓷,编号为0781,产品描述为:“参阅:《宫廷珍藏:中国清代官窑瓷器》,南京博物院”,王某在B公司平台注册用户名参加竞拍,最终以落槌价82000元的价格拍得该件拍卖品,同时支付佣金8000元。后B平台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拍卖款及佣金。最后A拍卖公司根据B公司的授权向王某邮寄清康熙景德镇青花瓷。第二年,原告王某发现青花瓷系赝品,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律师事务所向A公司、B公司发律师函要求退货。2019年6月24日,王某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连带返还原告王某支付的拍卖品价款及佣金合计90000元。

【法院判决】     

1. 判决被告A拍卖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返还价款82000元及佣金8000元。

2. 判决被告A拍卖公司于本决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鉴定费29300元

【律师解读】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中一种特殊类型合同。因清代青花瓷属文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拍卖各方对艺术品的真伪都不能辨别,故本案中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选定了中国检验认证集体公司对清康熙青花瓷进行鉴定,后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清康熙青花瓷”的真伪鉴定结果为伪,非清代康熙年间出品。对于这一鉴定结果,A拍卖公司在法庭抗辩中说其在拍卖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登记承诺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也特别注明竞买人和买受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拍卖规则的一切条款字样,上述字样皆使用有别于同一文件中其他文字的字体进行记载,可见A拍卖公司就其作出免责声明的具体形式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A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已作出王某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然而,经法院查明,原告王某在B公司网络平台同步参与A拍卖公司2018年拍卖会的手机截图,并没有显示A公司做出的相关声明和承诺,即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王某参与竞拍前已做出有效的免责声明,故A公司的该项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采纳,A公司应当对其所拍卖的案涉拍卖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然而,网络平台B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竞拍者竞拍时已阅读《报价服务协议》,且同意该协议内容,该协议明确约定被告B公司不对拍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的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故B公司对案涉拍品不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电商的兴起,目前大部分拍卖公司通过电商网络平台同步拍卖,在此我们提醒各拍卖公司,务必要在电商网络平台明确清晰注明:本拍卖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物不承担真伪及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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