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3日陈某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认购协议》,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2011年10月20日陈某与吴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陈某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某某。约定卖方取得房产证后七日内过户给买方。合同签订当日,吴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陈某将房屋交给吴某某居住。
2016年涉案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陈某失联,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按《北京市住宅房屋认购协议》,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在陈某名下,买受人吴某某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2021年吴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爱梅律师、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张颖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第三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配合被告陈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陈某名下;
二、被告陈某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七日内协助、配合原告吴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吴某某名下。
【律师解读】
购房人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若房屋办不了房产证,买方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能错失其他购房时机或者遭遇房屋被一房二卖的情形。
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陈某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证明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房产证并配合过户,制定了“分两步走”的诉讼策略。
本案中,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和陈某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某置业有限公司在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至陈某名下。陈某与吴某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应在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之后将房屋过户至吴某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
现涉案房屋产权证,已经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至吴某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