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建水电站未造成污染,为何被判决停建?
作者/韩英伟律师

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公司承建。某环境研究所经研究调查该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鉴于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存在重大风险,某环境研究所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消除危险、停止水电站建设,同时支付因本案产生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某公司停止水电站建设,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其适用对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风险,具体表现为危害尚未发生,但若不阻止事件发生,可预知此事件的发生必会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环境损害事实。

结合案件事实,某环境研究所提供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回函及《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调查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的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该栖息地被淹没,对该区域绿孔雀生存所产生的损害将是可以直观估计预测且不可逆转,对于存在的“尚不明朗的事实状态”及“不确定性”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某公司即环境重大风险制造者未提供证据及充分理由消除合理怀疑或证明其行为的无损性,也未证明已采取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

因此,综合考虑预防性措施实施对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及对于社会经济的冲击性,兼顾合理性及实效性,对某环境研究所提出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对某环境研究所一审中主张的费用(差旅费、律师费)也应予以支持。

该案是2021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判例之一,为典型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重要体现。

绿孔雀是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加强对其栖息地的保护,才能从根源上保护该物种的长期繁衍。

本案警示人类要注重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人们要自觉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从司法角度传达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价值观和生态文明观,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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