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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庆律师
2020年6月,外军在中国西部边陲越线挑衅,卫国戍边官兵据理交涉,遭到了对方的暴力攻击。面对数倍于己的外军,祁发宝和战友们与对方展开殊死搏斗,誓死捍卫祖国领土主权。2021年2月,5位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首次被报道后,被告Q某为获得更多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户“辣笔Q”,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Q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解读】
英雄是一个民族的未来,凝聚着一个民族的精神,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侮辱英雄烈士不仅违背道德要求,而且违反法律规定。近年来,针对不断出现的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乱象,对辱烈行为予以法律的制裁,国家不断通过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全面建立了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规制措施。
1. 被告Q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30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微博是一个公共场域,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的边界内表达自己的声音;但是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歪曲事实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Q某在新浪微博上的发言歪曲事实,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虽然英雄烈士已经远去,不再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英雄烈士的死亡而消失,他们的名誉和荣誉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Q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浪微博作为一个大型公共网络社交平台,一个用户的发言均可能“一石激起千层浪”,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本案中,被告Q某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的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Q某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3. 被告Q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规定就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增设专门的罪名,标志着我国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规制措施全面建立。
刑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本案中,被告人Q某的歪曲事实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烈及其家属的个人利益,更是违背了国家民族精神的要求,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尽管被告Q某辱烈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但《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的刑罚一致,故应当认为被告人Q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4. 被告Q某的行为注定难逃法律的罗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规定在刑法第6章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围之内,说明该类罪行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
《刑法》第24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侮辱、诽谤罪的行为类型,因此即使检察机关未及时提起诉讼,本案中受害侵害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使得被告Q某的行为受到刑事追究。
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代表了一个民族的气节,但因英烈已溘然长逝,辱烈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及时有效维护英烈的名誉和荣誉,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有力打击辱烈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2021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判例之一,针对被告人Q某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英烈的近亲属可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近亲属不能及时起诉,检察机关亦可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被告Q某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本案中,被告Q某在新浪微博上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造成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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