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人王某要求信托公司披露信托计划投资数据,为何败诉?

作者:刘涛律师

【案情简介】

投资人认购了某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成立的【某信托·天冶轧三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份额,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然而信托计划迟迟未能正常兑付,根据某信托官网的公告信息,信托计划已经第六次延期。

投资人认为,某信托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从未对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行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更未对信托资金使用情况、信托计划的具体管理过程进行详细披露。投资人王某为了解信托计划的详细情况,多次要求其公开相关材料,但遭到某信托拒绝,该行为侵犯了投资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故投资人王某行使委托人知情权的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不予支持投资人王某要求某信托公开完整银行账户收支明细、信托财产划拨指令、财务报告等投资数据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部分争议焦点在于,信托投资人是否有权要求某信托提供完整银行账户收支明细、信托财产划拨指令、财务报告、信托事务管理报告等投资数据。

一、委托人的知情权范围有哪些?

《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查阅权对于信托账目及其他文件的具体指向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五条规定:“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于信托账目及其他文件的具体指向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二、投资数据是否属于委托人的知情权范围?

本案中,委托人提起诉讼系行使委托人知情权的权利。投资人王某认为查阅的范围应当包括完整银行账户收支明细、信托财产划拨指令、财务报告等投资数据。

首先,法院认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或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即某信托发布的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已经可以反映某信托对投资人王某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收支的情况,满足投资人作为委托人的知情权。

其次,关于投资人王某要求某信托披露完整银行账户收支明细、信托财产划拨指令、财务报告等不限于投资人的信托资金等投资数据的主张。本案中,原告投资人王某的信托资金为300万元,但整个信托计划必然包括了其他委托人投资的金额。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信托公司的保密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投资人不能要求某信托公开完整银行账户收支明细、信托财产划拨指令、财务报告等信托计划投资数据。

司法实务中,信托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知情权范围的认定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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