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归谁所有?

者/刘敏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0日,刘先生与王女士仅相识半年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后双方逐渐因各种生活琐事争吵,遂心生嫌隙,并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后来王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王女士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作为她的二审代理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判决双方离婚,认定双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所有,但将婚后由王女士父亲出资购买的一套海景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改判该诉争房屋为王女士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那套海景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问题一:本案适用《民法典》还是《婚姻法》的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诉争的海景房购买、登记时间以及起诉离婚时间,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应按照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该房屋的归属,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本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则删除了上述内容,所以我们的法律适用需要实时更新。

问题二:该海景房起初权利是王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本案中,该海景房为王女士婚后由其父亲全款购买并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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