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牵引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谁应承担责任?

犬牵引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谁应承担责任?

作者/杨诚远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17时17分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一女子小月(化名,12岁)正在街上遛一只萨摩耶(白色大型犬),随后,该萨摩耶看见另一只无人牵引的狗后与其奔跑追逐,因小月力量不够导致萨摩耶脱离她的牵引,两只狗在追逐途中,萨摩耶所戴的牵引绳将一名老人麦某(88岁)绊倒在地。麦某被绊倒后俯面摔下。

      十多分钟后,医生赶来给老人的胸部做按压,按压持续了五六分钟。随后,救护车赶到,老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麦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结果】       

      杏坛镇政府认定:“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杏坛镇政府联络麦某家属、小月及家属、萨摩耶主人罗某进行沟通后,麦某家属表示不会追究责任,也没有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       

      首先,本案是无法构成刑事案件的。小月今年12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小月因未满14岁故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

       从客观事实上分析,政府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在客观上造成了老人意外过世的损害结果,但是小月并无造成这种客观损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

       小月没有犯罪故意是很明显的,但是有人不禁会问,难道导致萨摩耶逃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吗?这里笔者认为小月是不构成过失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最大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小月无法预见到自己私自牵引萨摩耶会产生萨摩耶因追逐另外的狗而挣脱导致牵引绳绊倒老人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将本案认定为意外事件是没有异议的。

       再者,本案虽无法构成刑事案件,但本案能否构成民事案件呢?笔者的意见是小月与萨摩耶的主人罗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和第八十三条有关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小月和萨摩耶的主人罗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老人家属也可以要求她们进行赔偿。但是最终老人家属并未追究小月及罗某的责任,也没有要求赔偿。

       本案虽然并不能构成刑事案件,也没有构成民事纠纷,但是笔者认为本案对于类似的饲养动物所可能引发的问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其实佛山市对于养犬已经有明确规定,根据今年3月31日批准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可见,牵领犬只应当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做,而小月私自牵走罗某饲养的萨摩耶犬已经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由此可见光有相关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避免今后再发生这样的不幸意外,各地在完善相应的养犬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大相关内容的实施力度与教育推广力度,这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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