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母亲致死,逆子判刑一年

遗弃母亲致死,逆子判刑一年

作者/贾智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岳某成将时年84岁、有言语障碍的母亲王某接回了云南富宁县的家中一同生活。岳某成在外务工,其妻子经常以各种理由辱骂、驱逐王某。在这样的虐待中,母亲王某常常因为惧怕儿媳而离家出走。岳某成返回家中治病,其妻子对王某的虐待更变本加厉,王某不堪忍受,独自到村内废弃牛圈居住,期间以生食南瓜、玉米、芋头等农作物生存。在王某居住牛圈期间,岳某成不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不照顾、不供养。村镇两级工作人员多次到岳某成家中劝阻,工作人员走后,又一切照旧。王某再次到猪圈居住,以食南瓜和馊饭为生。2019年11月1日,村民发现王某趴倒在地上。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王某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经治疗后,2019年11月4日,王某于家中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岳某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明知妻子将其母亲王某赶出家门,岳某成非但不制止,还放任妻子的作为,长期对王某不予照顾,且不给王某提供基本生活来源,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情节恶劣,以岳某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主张赡养费。那不赡养母亲,会不会构成犯罪呢?《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有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岳某成有赡养能力、赡养义务,对自己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不尽赡养义务。母亲被妻子赶出家门后,岳某成不提供基本生活来源,不予照顾,导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岳某成构成遗弃罪。

       子欲养而亲不在,用于感叹子女希望尽孝时,父母已等不到这一天,已经亡故。几千年来,许多人想起这句话失声痛哭、泪啼连连,心中充满对父母的无限思念及深深内疚。无独有偶,逆子岳某在母亲健在时竟然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放任母亲住牛圈、忍饥受饿,最后惨死。此事发生后,世人对岳某的行为无不愤恨。老有所养,是子女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如果村镇工作人员对老人采取救济措施,如果当地司法机关早日将岳某绳之以法,或许此案悲剧不会发生。此案没有假设,掩卷深思,唯有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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